饭店排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通风要求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分隔成小间,并加设机械排风。
若使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的要求。
油烟排放浓度和净化效率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3。
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油烟净化和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油烟经过净化处理后,应通过风管排出,并在建筑物楼顶达标排放。
禁止在特定地点设立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监测与报告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若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设计与排烟设施
餐饮门店应设有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排烟管道。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通风风管风力宜在8~10m/s之间,排风罩接风管的咽喉风力宜为4~5m/s。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饭店油烟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同时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