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是指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与被结合之罪)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且各异的犯罪构成条件:
结合犯中的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立一个新罪:
结合犯是将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新的犯罪。
结合犯具有法定性:
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与牵连犯不同的是,结合犯的异质数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结合在一个罪状中,并以另外一个罪名概括,处罚原则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结合犯。而在中国刑法中,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结合犯的规定,如绑架故意伤害罪,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结合犯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原则还需要结合相关法条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