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官司是指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法律解决方式。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仲裁的案件包括:
合同纠纷:
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等。
著作权合同纠纷:
例如出版合同等。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房地产合同纠纷:
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例如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适用仲裁的。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有其特定的解决途径,不属于仲裁的范畴。
仲裁的特点在于其自愿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仲裁官司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一种替代诉讼的高效、灵活且私密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