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北京,信用卡没丢,也没去过海南,没有绑定任何副卡且近期也没进行过任何操作,信用卡上的钱却莫名消失了。
经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这个犯罪团伙成员黎某等10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剥夺政治权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邢某等15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多张信用卡被异地盗刷
“我还在开着车呢,手机就收到银行短信,显示我的信用卡在海南的两家商户接连被刷了近3万元。”2023年4月的一天,北京市朝阳区的高先生匆忙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这是北京市公安机关接到的第17个群众报警,被害人均称信用卡被异地盗刷。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梳理银行流水发现,被害人信用卡的交易时间集中于2023年4月11日、12日,交易去向均显示位于海南省的多个商户。结合商户号及交易流水,公安机关锁定并抓获其中一名POS机机主曾某。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分析研判,先后梳理出多名犯罪嫌疑人。2023年5月,该团伙组织者黎某、刘某及核心盗刷人员许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48小时内接连盗刷100余万元
经查,2023年1月,黎某与刘某合谋实施盗刷信用卡,并向许某等人提供资金用于购买作案设备。许某等人从蔡某处购买了大量具有NFC功能(即近场通信功能,是一种短距离的高频无线通信技术)的手机,并激活手机中的虚拟钱包,再将手机设备寄给黎某。黎某等人将此前通过群发“ETC异常需登录恢复”等诈骗短信获取的“卡料”(即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绑定在上述已开通的手机虚拟钱包中,再将已绑好卡的手机寄回给许某等人。许某等人通过曾某等8名POS机机主提供的POS机,测试查询已绑定的信用卡额度,待银行封控期过后实施集中盗刷。
这样一来,同时掌控手机和POS机的犯罪分子,只需让手机在解锁状态下“碰撞”POS机,即可完成盗刷。为防止被害人有所察觉,这些手机设备还会被静置3个月左右才被用来“隔空”盗刷。盗刷成功后,邢某等人将赃款从POS机绑定的结算账户中转至陈某等7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后由陈某等人取现或转出。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在短短48小时内接连盗刷了40余名被害人100余万元。
全链条打击犯罪,全力追赃挽损
由于开通手机虚拟钱包、绑定实体银行卡信息、利用NFC支付刷POS机三个环节相互独立,被盗刷钱款的被害人难以确定。该案被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围绕绑卡端手机设备与盗刷端POS机结算方式不同这一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将虚拟钱包生成的虚拟卡号逐一还原为真实交易账户,按照POS机流水—虚拟卡号—真实卡号—报案卡号逐级串联的思路,比对盗刷时间、地点、金额等要素一致后,根据认定卡号确定被害人,最大限度认定犯罪数额。
同时,承办检察官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准确甄别财产权属,及时查扣涉案人员名下的房产、车辆,追赃挽损金额覆盖在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朝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等10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利用NFC功能盗刷他人钱款,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邢某等15人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2月,该院对黎某等25人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