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效力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效。
出资财产的归属:
如果出资财产实际上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体或实体,而该个体或实体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显现其名字,那么这个人或实体就可能是隐名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的明知: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则隐名股东的身份可以得到认定。
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如果公司一直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那么隐名股东的身份也可以得到认定。
无违法行为:
隐名股东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投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
其他证据: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还可以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出资财产的归属、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与认可、公司是否认可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以及隐名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