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件被拒收时,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以依法将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被送达人拒签说明及送达日期”,并由送达人签名。
直接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由代收人签收。
委托送达
当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用挂号信寄送文书,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能够签收,则通过他们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
当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以上各种送达方式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