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
发票
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发票应注明商标名称,机打发票比手工发票更具证明力。
合同或协议
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尤其是涉及商标使用的合同,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合同中应明确商标名称和图样。
广告宣传
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
广告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是必要的。
包装物
商品或服务的包装物上印有商标,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
对于包装物,可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如印刷合同等。
产品检验报告
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商品品质,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
商标印制材料
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如印刷合同等,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其他证据
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许可他人使用
如果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出口商品
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持续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偶尔或短期的使用。
以上证据材料应能显示出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人、使用日期,并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注册大厅或邮寄方式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