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流合一”?
在交易中,卖家交付货物,买家支付资金,同时卖家需向买家开具发票。"三流"是指的就是交易中的资金流、物流和票流。
而“三流合一”的含义就是资金的收款方、货物的销售方和发票的开票方必须一致。

“三流合一”起源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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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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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即收款方,“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即开票方和销售方。
以上是“三流合一”的概念,然而实际会遇到各种情况和复杂度的业务,需要据实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