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车辆在 48小时内应当完成定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而保险公司应当在7天内完成理赔。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建议您尽快催促保险公司或维修厂,以确保定损过程顺利进行并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影响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