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实施,可以建立以下四大机制:
咨询机制: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
争议协调机制: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提请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方评估机制: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协助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定期评估完善机制: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这些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