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依法收监后的 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开庭审判,然而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期限。这是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所明定的,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二个月以内进行判决宣告,特殊情况下可延迟到最迟的三个月。针对那些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状况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审限延长到三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