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违约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行业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运营性违约
清算会员在规定时点前保证金、清算基金、结算资产(包括资金、债券和实物资产)或违约金未足额到账的,构成运营性违约。若清算会员未能及时消除该运营性违约情形,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在违约处置关键时点之前完成相关履约义务,否则,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该清算会员进行永久性违约认定。若清算会员在次一工作日未及时消除运营性违约情形,或再次发生运营性违约,上海清算所将对该清算会员进行永久性违约认定。特殊情况下,清算会员可以提出宽限申请,宽限期最长为1个工作日。
合同违约
在清算期间未履行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违约行为的认定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
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
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排除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拖延清算的认定
拖延清算的认定标准包括:
公司解算情形发生之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不开展工作。
清算久拖未决。
违法侵权清算等。
综上所述,清算违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当事人行为、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沟通、明确责任,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