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携带集资款逃匿。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一旦触犯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建议个人和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筹集和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