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属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部门可能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并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若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并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特别是在涉及非法临时建筑时,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会负责具体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最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
综上所述,违法拆除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具体执行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建议涉及违法拆除事宜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