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这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固定资产:
这适用于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购置、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
企业购置、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其费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进口环节的固定资产:
企业从海外进口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价值在一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价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超过3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摊销,抵扣增值税。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及相关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某些个人消费用品:
例如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这些物品被排除在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和抵扣时,应确保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抵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