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例如房屋、厂房、土地上的树木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只等。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此外,特定情况下,一些财产虽然通常不可抵押,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抵押物,例如: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抵押人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通常不得抵押,但也有例外情况。
在办理抵押时,还需注意一些限制和规定,例如: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不得抵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