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癫痫轻度。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头面部损伤。
脊柱损伤。
腹部损伤。
这些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用于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建议在具体评定时,结合伤者的实际伤情和相关医学检查结果,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