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延期开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并且延期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