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轻伤害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头颈部损伤:
包括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如8厘米以上,以及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头皮外伤性缺损等。
面部损伤:
如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鼻骨粉碎性骨折等。
耳部损伤:
包括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等。
其他器官损伤:
如造成视力减退、听力障碍、嗅觉丧失、牙齿脱落或折断等。
轻微功能障碍:
如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等。
这些损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可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由专业法医或相关鉴定机构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损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