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 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主体
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收取运费的一方。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运费的一方。
合同标的
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
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
合同内容
明确约定装货港和卸货港。
明确约定货物的品类。
运费按照所运货物的数量及约定的运费率计算。
船舶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要对货物负责。
合同形式
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电报、电传和传真等书面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合同解除
合同可以在开航前或开航后任意解除,但应支付相应的运费。
法律依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及条款内容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
总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行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装货港和卸货港的约定、货物品类的明确、运费的计算和支付、船舶的经营管理费用承担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书面形式,并且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