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工程质保金的管理办法,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最多不得超过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在多个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细节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替代方案: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历史沿革:
虽然过去有规定提到5%的预留比例,但最新的规定已经明确将这一比例降至3%。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应严格遵守这一上限,确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