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验收的要求包括: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竣工
包括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施工图施工完毕。
市政基础设施应按要求接入城市系统,项目地下管线及有关隐蔽工程须在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取得验收批复。
项目内配套设施实施到位
公共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应按规划要求实施,分期验收的项目需同步实施同期的公共服务设施。
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等应拆除完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应拆除的建(构)筑物也应拆除。
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符合要求
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要求。
合同条款履行到位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必须履行到位。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无违章建(构)筑物和临时设施,施工机具、残余构件、建筑渣土等清理干净。
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满足使用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必备资料齐全
包括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工程场地区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
施工单位需签署工程保修书,保障用户权益。
其他特定要求
包括项目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户验收合格、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防雷设施检测合格、人防工程建设、消防查验、工程竣工档案组卷、节水设施自查合格、停车设施验收合格等。
建议: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仔细检查各项条件是否满足,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确保验收过程顺利进行。